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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最近《新京报》发的几篇关于动物福利的文章

文/桓二心

  在网上搜索时才发现,这一阵子《新京报》接连发了五篇关于动物福利的评论。除
了“著名”动物中心主义者祖述宪的一篇外,另四篇评论俨然是在辩论,你驳我,他驳
你,仿佛标榜了《新京报》的中立性,可是我仔细一看,这几篇文章不管是持哪种观
点,其逻辑能力和表达能力都不敢恭维。也许《新京报》也只有在登这种“草根评论”
时才能勉强做到中立吧,而一旦有人从学术性较强、逻辑较严密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
问题,《新京报》就该撕下中立的假面具,而义不容辞地袒护起那些理论上左支右绌的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了——去年关于“敬畏自然”的讨论不正是如此吗?

  首先谈谈12月31日安徽医科大学教授祖述宪的《“动物福利”理念不可因法条被删
而丢失》。这篇评论谈的是十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再度修改《畜牧法》草案、删除其中
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的事。我早在这一消息见诸媒体的当天就写了一篇《〈畜牧
法〉草案删除“动物福利”内容之我见》的文章评论此事,认为这一修改是符合立法学
原理的,因为法律用语必须清晰、明确,不能随便引入没有明确定义的用语,以免在执
行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法律全部是成文法,更
应如此。我当时就预料人大这一决定一定会引起动物中心主义者的反弹,果不其然。可
惜的是,在中国动物保护界大名鼎鼎的祖述宪全文只字不谈法律用语的清晰性问题,反
而说什么“在我国的《畜牧法》中增加提倡‘动物福利’规定,尽管是初步的,尚不够
明确具体,但已向饲养业提醒,我们应当树立动物福利的先进观念,朝着这个方向努
力”。我很想当面问问这位祖先生,你懂不懂立法?你懂不懂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至于用WTO有动物福利相关条款来替“动物福利”辩护,已经是这些动物中心主义
者惯用的一招了。诚然,WTO的这些规定确实给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了贸易壁
垒;与其和发达国家对抗,当然是不如迎合他们的习俗,生产符合他们要求的肉卖给他
们。但这至多只能说明,动物中心主义人士所谓“动物福利”的理念对于指导出口肉类
的生产是有用的,但对于内销的肉类生产,仍然毫无意义。WTO触角再长,也管不到中
国国内的贸易,这时候,如果对内销的肉类生产也用“动物福利”的理念来要求,造成
肉类成本升高,这简直就是危害国计民生了。因此,如果要立“动物福利法”的话,我
建议对出口和内销的肉类生产等级分别规定;我认为这才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
所想”,而不是像祖述宪之类空谈家的一厢情愿。

  然后点评一下四篇“连环驳斥”的评论。第一篇是12月12日署名杭程的《动物权不
应压倒人权》。这篇文章里面有不少表达问题和背景知识的错误。比如“他的行为触犯
了社会公众里一些群体的价值取向”是个病句,“他们用刚刚抚摩过爱犬的手,毫不犹
豫地下达了对上百万人类同胞的屠杀令”也是个病句;又比如提出敬畏生命的史怀泽其
实是法国人,只因他出生于阿尔萨斯,所以有德国式的名字,用德语写作,而作者误以
为是德国人。整篇文章的最大失误是攻偏了方向,以局部为整体。作者在开篇提及有人
在网上肆意谩骂复旦大学虐猫的大学生张亮亮、甚至发邮件给张申请的大学要求不要录
取张,认为这是“动物权压倒人权”,这当然不错,但仅凭这件事还论证不出动物中心
主义的荒谬性所在,因为除了那些病态、偏执的谩骂者和发邮件者外,还确有一些既同
情张亮亮、又同情被他虐杀的猫的“高级”动物中心主义者,对于这些人,杭文的指控
显然并不成立。

  所以杭文马上遭到了1月1日署名北鸣的《动物权与人权相互促进》一文的批驳。北
鸣明确说:“固然,在张某虐猫事件发生后,有些网友由于愤怒有过激之言,甚或发邮
件希望国外大学不要录取张某。但那只是他们一己的意见而已。……这些做法既不是所
谓动物权要求的,也不是动物权的内涵所在。杭文却把这些事情硬安到动物权上,并进
而把动物权与人权对立起来。这是偏颇的。”这可谓是击中了杭文的要害。

  但是北鸣的文章自身的毛病更多。在此我只讲两点。首先,北鸣说:“人因为拥有
天赋价值因而拥有权利。人本身是目的,不是工具。依据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所具
有的与人类似的内在价值,动物也有权获得尊重的对待。它们至少拥有不受虐待的权
利。”这是完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自然主义”式的粗糙伦理。凭什么“动物(特别
是哺乳动物)”就具有与人类似的内在价值?在上个世纪初兴起的元伦理学中,“天赋
人权”也已经进一步被还原,而不再是“不证自明”的东西,更不用说“天赋动物权”
了。在目下这个哲学已高度发达的时代,把这种粗糙、“高阶”的观点作为一个逻辑体
系的公理,只能是一种原始的信仰,是要遭到哲学家的嘲笑的。

  其次,北鸣在文末说:“其实,有没有动物权和人权这些名词并不重要,真正重要
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人性、尊重生命的和谐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的生命得到尊重,
动物的生命也受到爱护。人不会无故伤害动物生命,也不会对他人的痛苦漠然处之。如
何建立既富有人道主义精神、也爱护动物和自然的社会,恰恰是值得公众思考的问
题。”这又是动物中心主义者的一厢情愿。“和谐社会”的意思并不是只有和谐的社
会;事实上,任何时候都不存在只有和谐的社会,冲突是总要发生的,所以,光嚷嚷着
“和谐”是没用的,如何合理地处理冲突才是更重要的问题。对此,何祚庥院士已经在
“敬畏自然”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动物中心主义者无法回答的简单问题:“如果你遇到
了老虎要被吃掉,你怎么办?”北鸣的观点,恰恰是回避了这个问题,结果也只能使
“和谐社会”成为空中楼阁。

  第三篇1月2日发表的署名李隼的《离开人类中心主义环保有没有出路》,相对来说
是这四篇文章里面水平最高的。李隼正确指出了北鸣的环境伦理观的粗糙性,指出他
“忘记了什么是根据,什么是说明;什么是源,什么是流”,但又说什么“在人类利益
满足的条件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对非人类的利益的关护”,承认非人类也有利益,
于是最终还是滑向了非人类中心主义。可见,李隼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还是欠缺足够的思
考的。此外,李文既然是对北鸣的文章的驳文,但一开始又说什么“可以推测先生无疑
是个很有爱心并热衷于(至少支持)环保公益事业的人,基于此,无论如何都要表示一
下敬意”;如果是我,就绝不会说这种客套话,因为我对中国的“环保人士”素无敬
意,对于汪永晨、薛野、范晓之类伪环保人士更是深为厌恶。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作
法,在此顺笔一提。

  最后一篇1月8日登出的陆松的《环保要有出路应离开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则是全篇
没有什么逻辑性的“漫话”。陆松看到了李隼的观点“飘忽不定”,又说“以人类利益
为中心,对非人类的利益的关护”,又说“动物权入宪就是疯狂”,是自相矛盾。实际
上,陆松自己的观点更“飘忽不定”。陆松说:“环境伦理要调整的是三对关系,即当
代人之间的关系(代内伦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代际伦理)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种际伦理,即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伦理)”,这显然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
观点,可是文末又说“只有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用一种能够同时包容和接纳开明
的人类中心主义、合理形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与理性的环保理念来指导我们的环保实
践,我们的环保事业才能蓬勃发展”,我就奇怪了:你到底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
类中心主义?这样一个连基本术语都搞不清、思考仍很浅薄的人,却在批别人的观点
“飘忽不定”,实在可笑。

  不知道接下来还会不会有第五篇、第六篇这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式的连环驳
文出现。总之,这些文章既反映了《新京报》高不成低不就的小资品味,又反映了公众
虽然已经开始关心环境伦理学问题,但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煽情宣传的误
导,也由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未能有效地发展宣传攻势,他们对此类问题的看法
还是混乱的,思考还是浅薄的。对此,我已不指望《新京报》能成为真正理性、逻辑严
密的思想体系的发布平台,只是希望这样的平台,能以别的方式尽快有力地出现——哪
怕只是在网络上。

2005.01.09

(XYS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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